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4.7加强采购的财务、审计管理。财务部、公司审计人员要参与采购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与审计。
5.2.2集体、职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予以报损,不作赔款。
4.1综合管理部是全厂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的制订、费用预算与控制、劳保用品计划的制定、劳保用品的采购、费用结算、质量监督、使用情况监督等;审批公用劳保用品的发放、借用、报损,负责厂服、工装的选样、订购等。
4.2财务部根据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5.5.5对职工退回的不合格劳保用品应及时与采购人员联系,及时退回给供货商;如不能退回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综合管理部有权在结算费用时扣除不合格劳保用品的费用。
5.5.1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5.3领用单位按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领用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两证”的,应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职工个人在领用劳保用品时更要注意质量检查,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查验有无“两证”,如不符合要求,可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
5.1.6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照《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录A)执行。因生产、工作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由需求单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5.2.1职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除安全帽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遗失或损坏一般不予补发,对于特种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须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并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
职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使用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予以补发;因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
5.1.1根据劳保用品用途和价值的大小分大宗类防护品和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大宗劳保用品系指各类防护服、雨具、价格较贵的特种防护用品;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系指各类定期发放的防护鞋、帽、防护眼镜、耳塞、毛巾、手套、口罩、洗涤用品等。
5.1.2劳保用品是企业免费发放给职工的,用于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一种辅助防护用品。临时聘用人员和公司正式员工同等享受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
5.1.3防护服的面料一律为全棉制品。特殊岗位、工种需用面料的,需求单位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厂分管领导批准。
5.1.4特殊防护护品如安全帽、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耳塞等AG九游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5.3.1劳保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职工劳保用品的到期情况及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该费用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5.4.1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AG九游会、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护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为了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苏电劳字[1994]19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5.4.3一般劳保用品,如毛巾、手套、洗涤用品等,应选择信誉好、生产能力大、质量有保证、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或经销商采购。绝不允许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5.4.4实行比质、比价采购。除独家生产的企业外,必须选择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比较,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
5.1.8职工调换岗位、工种,应按新岗位AG九游会、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新老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折算后确定新的发放时间,以后则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5.1.9职工调出、辞职、辞退等离开公司时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缴回;职工退休时发放的劳保用品可不收回。
5.1.10除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口罩、工作服等)由公司统一购买发放外,的防护用品(洗涤用品、毛巾)等发放货币由员工自行购买(公司正式员工享受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