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丁立国、张纪星、田立新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相关规定,废除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并于2025年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信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96,609万元。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主要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对上述担保对象具有控制权,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第一条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一步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含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除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董事会联络人做出通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如出现规定不一致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办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含年度内新设立或股权收购)拟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6,609.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有效期为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实际融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决定。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项目、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金融衍生品等综合业务。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本次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融资、金融衍生品等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前述授权有效期与上述额度有效期一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预计2025年度公司和/或下属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8,6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45.56%。
2、公司和/或下属子公司将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4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累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929万元,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6.99%。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度公司和/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年度内新设立或股权收购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8,619万元。本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或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各下属子公司在此预计担保额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使用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亦可调剂使用,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审批的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38,619万元,累计调剂额度不超过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50%。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因本次预计担保事项存在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预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审批对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调剂担保额度等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前述授权有效期与上述额度有效期一致。
公司预计公司和/或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8,6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不超过45.56%),各控股子公司在此预计担保额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根据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将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和超过70%的两类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分别预计如下:
上表所列额度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情况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后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含年度内新设立或股权收购全资、控股子公司);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应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上述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在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于超过核定担保额度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电气安装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食品销售;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零售等。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等。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力生产和供应;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等。
经营范围: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证经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燃气具安装及维修(凭资质证经营);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日用杂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土建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道防腐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等。
经营范围:城镇天然气的供应;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方式在有效期内经营)的销售;燃气设备、自控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及维护;燃气设备自控系统的研发;燃气技术的开发和咨询服务。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管道运输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等。
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等。
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经营范围:收购、销售:农副土特产品(不含粮、棉AG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油、生丝、蚕茧);销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制品)、珠宝玉器、医疗器械(限I类)、劳保用品等。
1、担保事项:公司预计公司和/或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8,619万元,在授权有效期内,各下属子公司在此预计担保额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和/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到期后的续贷要求,有利于推动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且公司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人事、财务、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对于阳新燃气、南通金鸿、扬州益广等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具有合理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主要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对上述担保对象具有控制权,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供担保额度后,扣除因续贷重复统计担保额度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50,60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7,0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7.71%,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77%,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度,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78.30万元;2025年度,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能源管理服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不超过2,800.00万元。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53,012.00万元,净资产14,221.00万元,营业收入40,387.00万元,净利润4,861.41万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长丁立国为北京龙源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北京龙源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北京龙源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愿、公平、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交易价格公允,收付款方式合理,符合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2025年2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27,783,029.46元,较2024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减少4,502,347.54元,减幅13.95%,系实际用能量减少所致,属于正常的经营调整,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产生较大影响;2025年度,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28,000,000.00元。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对2025年度关联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该提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关于202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3、以上提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以上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1)信函(快件)、电子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17:15。来信请在信函上注明“德龙汇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原件到场,法人授权等相关文件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一)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3月11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上午9:15(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结束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以下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公司已积极与代理律师及相关方磋商沟通,将依法提起上诉,并充分做好二审应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大通睿恒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恒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睿恒百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祥”)就与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科信盛彩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盛彩”)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各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及附件,以及要求光环新网及科信盛彩赔偿损失5,915.0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2月2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近日睿恒能源及北京百祥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019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小额诉讼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公司已积极与代理律师及相关方磋商沟通,将依法提起上诉,并充分做好二审应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后续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